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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47号 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

时间:2022-06-08

指导案例147号

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0年12月29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专家意见


裁判要点

  1.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对核心景区内的世界自然遗产实施打岩钉等破坏活动,严重破坏自然遗产的自然性、原始性、完整性和稳定性的,综合考虑有关地质遗迹的特点、损坏程度等,可以认定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

  2.对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鉴定机构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报告,相关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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