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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45号 张竣杰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时间:2022-06-08

指导案例145号

  张竣杰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0年12月29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采用其他技术手段/修改增加数据/木马程序


裁判要点

  1.通过植入木马程序的方式,非法获取网站服务器的控制权限,进而通过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向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上传网页链接代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采用其他技术手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2.通过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但未造成系统功能实质性破坏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不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第1款、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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