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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25
指导案例139号
上海鑫晶山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金山区
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行政处罚/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适用/超过排放标准
裁判要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处理固体废物产生的臭气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适用处罚较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进行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主张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其进行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8条、第99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