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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27号
吕金奎等79人诉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海上污染损害责任/污染物排放标准
裁判要点
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海洋环境污染中的“污染物”不限于国家或者地方环境标准明确列举的物质。污染者向海水水域排放未纳入国家或者地方环境标准的含有铁物质等成分的污水,造成渔业生产者养殖物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第6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94条第1项(本案适用的是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5条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