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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24号 中国防卫科技学院与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时间:2022-05-17

指导案例124号

中国防卫科技学院与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

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4日发布)

关键词  执行/执行监督/和解协议/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裁判要点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产生争议,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对执行和解协议中原执行依据未涉及的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救济程序解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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