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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23号
于红岩与锡林郭勒盟隆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监督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4日发布)
关键词 执行/执行监督/采矿权转让/协助执行/行政审批
裁判要点
生效判决认定采矿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判令转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并非对采矿权归属的确定,执行法院依此向相关主管机关发出协助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通知书,只具有启动主管机关审批采矿权转让手续的作用,采矿权能否转让应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决定。申请执行人请求变更采矿权受让人的,也应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判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