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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00号
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诉陕西农丰种业
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2月1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特征特性/DNA指纹鉴定/DUS测试报告/特异性
裁判要点
判断被诉侵权繁殖材料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是认定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前提。当DNA指纹鉴定意见为两者相同或相近似时,被诉侵权方提交DUS测试报告证明通过田间种植,被控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对比具有特异性,应当认定不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2条、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