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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97号 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

时间:2022-05-14

指导案例97号

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2月19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非法经营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事处罚必要性


裁判要点
1.
对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适用,应当根据相关行为是否具有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前三项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进行判断。
2.
判断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的经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考虑该经营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于虽然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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