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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43号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时间:2022-04-19

指导案例43号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

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2月25日发布)

关键词  国家赔偿  司法赔偿  错误执行  执行回转

裁判要点

1.赔偿请求人以人民法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侵权情形为由申请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就赔偿请求人诉称的司法行为是否违法,以及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一并予以审查。

2.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案件,因原执行行为所依据的当事人执行和解协议侵犯案外人合法权益,对原执行行为裁定予以撤销,并将被执行财产回复至执行之前状态的,该撤销裁定及执行回转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执行错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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