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客服
电 话:0416-2180110
公 司:辽宁锦尚律师事务所
地 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三段2-49号
时间:2022-04-19
指导案例42号
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2月25日发布)
关键词 国家赔偿 刑事赔偿 无罪逮捕 精神损害赔偿
裁判要点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导致其精神极度痛苦,属于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
2.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手段、场合、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后果,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