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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39号
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2月25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诉讼 学位 授予高等学校 学术自治
裁判要点
1.具有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有权对学位申请人提出的学位授予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授予其学位。申请人对高等学校不授予其学位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高等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学术自治范围内制定的授予学位的学术水平标准,以及据此标准作出的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