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416-2180110
Previous Next

指导案例36号 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

时间:2022-04-19

指导案例36号

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2月1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执行复议 到期债权 协助履行

裁判要点

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法院执行通知之前,收到另案执行法院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直接清偿已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的通知,并清偿债务的,执行法院不能将该部分已清偿债务纳入执行范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