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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31号
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6月23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 合意违反航行规则 责任认定
裁判要点
航行过程中,当事船舶协商不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确立的规则交会,发生碰撞事故后,双方约定的内容以及当事船舶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违反约定的情形,不应作为人民法院判定双方责任的主要依据,仍应当以前述规则为准据,在综合分析紧迫局面形成原因、当事船舶双方过错程度及处置措施恰当与否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