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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时间:2023-10-12

四川省邛崃市川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藏世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3)民提字第77号

【法院认为】参照双方合同及补充协议关于价款和材料采购的约定,合同在采用固定价的情况下,明确约定了材料价格上涨风险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川康西藏分公司作为承包人,负有依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材料标准采购建材的合同义务,因此,因建材价格上涨原因造成的材料款超支风险,应当由川康西藏分公司自行承担。从川康西藏分公司在本案一审中提交的证据看,其亦认可2008年与2007年相比,建材价格出现大幅上升,因此,世邦公司代购钢筋水泥的货款数额,高出鉴定报告依据2006年的定额计算出的货款数额,亦符合客观事实。川康西藏分公司主张应当在其已经确认的世邦公司已付工程款中,扣除鉴定报告给出的工程应需钢筋水泥款数额与世邦公司已付款数额的差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采用固定价的合同明确约定材料价格上涨风险包含在合同价格内,承包人负有依照约定的材料标准采购建材的合同义务,因建材价格上涨原因造成的材料款超支风险,应当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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