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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时间:2022-03-03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这是继1996年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特色刑事诉讼制度的又一次十分重要的改革与完善。为正确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修改情况,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共26条,对刑事诉讼法18个条文作了修改,同时新增了18个条文,主要涉及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建立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为与其他法律相协调所作的修改等四方面内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从290条增加到308条。

重点条文包括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 送达 审理期限、审判组织、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死刑复核程序、涉案财物处理、审判监督程序、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执行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缺席审判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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