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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4-19
见义勇为行为可免责
现实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发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扰公众。比如沈阳一位老人在药店买药时突然昏厥,陷入生命危险,店主具有行医资格,对其实施心肺复苏,导致老人12根肋骨被压断、右肺挫伤。此后,老人反将店主告上法院。如何为见义勇为者不再寒心? 《民法典》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它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当有侵权人承担责任时,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是出于道德层面的考量,而当没有侵权人或侵权人无法承担责任时,受益人的补偿就会变为一种义务,保障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而“适当补偿”标准则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条文所述“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从法律上解释系指行为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损失,而实施的制止、防止损害发生的行为。
法治社会需要倡导、培育和维护公序良俗,谴责、制裁、摒除各类缺德行为或丑恶现象。《民法典》正是在这种文明基础上,将见义勇为等行为在立法上给予充分肯定。切实从根本上解决了一度困扰公众的“救不救”“扶不扶”问题,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重演!